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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东买房,请推荐(想在地铁五号线沿途,或107国道)

    我是黄埔的,推荐几个楼盘给你参考一下,你可以着重了解这几个楼盘是否适合你噢。其实你可以考虑一下黄埔或者车陂附近的楼盘。 ------ 尚品 交通位置:黄埔广州东南岗黄埔东路3689 项目类型:商品住宅 建筑类型:小高层,高层 房屋装修:简装 销售均价:6000 价格说明:起价:5000元/平方米 最高价:6500元/平方米 带1500元/平方米装修 销售状态: 开盘时间:2008年8月2日 周边交通: 黄埔东路、G107,广园快速路、广深高速公路和北二环城高速公路等。 距离项目最近的车站是南岗总站,从小区到达公交站只需要30秒。南岗总站共有17条公交线路,分别为560、516、566、569、567、570、572、573、新世界花园专线、573快线,其中有4条线路,292、210、450、436可直接前往天河区、黄埔等核心地段。 ---------------------- 金碧领秀国际 交通位置:黄埔区中山大道东(丰乐路交叉口) 项目类型:商品住宅,别墅 建筑类型:多层,小高层,高层 房屋装修:毛坯 销售均价:7300 价格说明:以上为D3栋江景楼王起价,送1600元/平方米豪华装修 “荣御”起价:9263元/平米,带3500元/平方米装修 洋房单位均价:6800,附带1600元/平方米精致装修; 联排别墅均价20000元/平方米,附带3500元/平方米豪华装修。 周边交通: 240,242,517,560,561,571等公交路线 地铁五号线大沙地东站 --------------------------- 美林湖畔花园 交通位置:东圃镇前进村 项目类型:商品住宅 建筑类型:小高层 房屋装修:毛坯 销售均价:9000 价格说明:起价 7800元/平方米 均价 9000元/平方米 最高价 10000元/平方米 周边交通: 数十路公交线路穿行前后两条交通主干道,53、218、549路美林湖畔公交总站已启用。另外有139、210、23、240、242、289、296、298、41长线、50、515、560、561、883、261、292、43、517、884等多路公交途经美林湖畔;地铁五号线。 看楼专线:宏城广场,逢周六,日9:-17:30正,半点发车,周一至周五9:00-17:30正点发车
  • 我国房地产的现状是什么

    一、中国房地产业现状:财富的巨人与纳税的侏儒   2005年9月10日,中国税务总局第五次公布了“中国纳税500强排行榜”,在本次排行榜中,300名内竟然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名字出现。而与此相对应的是,2005年的“胡润中国富豪榜”中赫然于榜中的房地产企业依旧占据了半壁江山,其数量甚至超过2004年。在该富豪榜中共有48位企业家主营或涉及房地产业,且在“百富榜中”排名较靠前。在前10名富豪中,主营业务中涉及房地产业的富豪就多达5位,身价达140亿元。   在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房地产企业居首位。一般行业难觅的20%的项目利润已成开发商底线,部分企业取得土地早、土地储备充裕的房地产公司,在一期高于一期的房价攀升中攫取30%至40%的利润也不鲜见。到目前为止,房地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支柱性产业。从1991年到2004年房地产行业仅房屋销售额增长了43.62倍,平均年增长33%;房屋销售价格平稳爬升,2004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已达到:2714元/米,北京为:5053元/米、上海为:5855元/米,从1991年到2004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增长了3.45倍,平均年增长10%。(详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房地产行业经营业绩令人惊喜,但80%的房产企业在税务机关账面上赫然显示“亏损”二字,剩下的二成企业也多以“微利”的面孔出现。以2004年的北京房地产企业为例,根据税务总局统计出来的数据显示全行业亏损。   表1:1991年----2004年全国房地产行业销售情况表[1]   年 份   房屋销售额(万元)   房屋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单位销售额(元/平方米)   销售额增长率   1991   2,378,597   3,025.46   786.19   1992   4,265,938   4,288.86   994.66   79.35%   1993   8,637,141   6,687.91   1,291.46   102.47%   1994   10,184,950   7,230.35   1,408.64   17.92%   1995   12,577,269   7,905.94   1,590.86   23.49%   1996   14,271,292   7,900.41   1,806.40   13.47%   1997   17,994,763   9,010.17   1,997.16   26.09%   1998   25,133,027   12,185.30   2,062.57   39.67%   1999   29,878,734   14,556.53   2,052.60   18.88%   2000   39,354,423   18,637.13   2,111.61   31.71%   2001   48,627,517   22,411.90   2,169.72   23.56%   2002   60,323,413   26,808.29   2,250.18   24.05%   2003   79,556,627   33,717.63   2,359.50   31.88%   2004   103,757,069   38,231.64   2,713.91   30.42%   近期税务总局在对浙江、安徽、山西、山东、四川、云南、上海7省市的调查中发现,在各种涉税问题中,房地产业的问题占了90%。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材料为例,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近期对该市96家房地产企业开展专项税收检查,企业补缴税费5472万元;嘉兴市地税部门组织全市311户房地产企业的2002至2003年度税收自查,各企业自查申报补税金额共计5009万元;义乌市地税局针对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对15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查补税费共7000多万元,其中单户查补税费最多的达1800余万元。杭州市审计局重点检查的37家房地产企业中,有17家存在偷逃税行为,偷逃税金额达7069.81万元。   二、房地产行业的避税行为及原因分析   近期税务总局高层人士表示:房地产业无论是涉税案件数量、案件发生率、涉税违法纳税人所占比例、还是查补税款额上都有明显的上升势头。通过长期调查发现房地产业的纳税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主体税种上。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规避税收的几种主要方法。   (一)利用成本膨胀法规避税收行为   成本膨胀避税法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化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方法,以各种非违法的手段加大或调整自身的税前成本额,减少应纳税额,最终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避税方法。   房地产企业运用膨胀成本避税法主要目的是规避企业所得税和地土增值税。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种避税方法在房地产企业运用相当普遍,有数据显示,一般成本膨胀率都在10%--15%之间,更有甚者达到20%--30%。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这种方法规避税收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其开发项目的经营周期较长,开发前期资金投入大,资金回报期相对滞后,并且其成本构成项目十分繁杂、金额大。在会计成本核算中,很难在时间和因果上准确配比相应的费用和成本;同时由于上述原因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大难度。这为房地产企业从客观上造成了避税的空间和条件。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多种经营,既有建筑业,又有加工业,既有房屋销售,又有物业管理服务。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关联方一般为建筑安装(队)公司、建筑材料加工企业、绿化公司、房屋销售(中介)、装修公司等,而这些关联公司中,还有不少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更有甚者的是房地产企业与其关联的建筑安装等公司的财务是合署办公。这为房地产公司在成本核算上通过虚开、多开的手段来膨胀工程成本提供了可操作性。   三是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多,要办的手续烦琐,收费几乎无处不在。有关资料表明,某些地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拥有行政、经济管理等职权的部门多达几十个,大到部门、行业协会,小到街道居委会、环卫站等,形成文件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就有近百项;过多的规费支出,票据五花八门,使税务机关较难甄别和认定其支出的合理、合法性及其标准,最终使房地产企业在年终利润的提供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具有了不确定性。   四是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周期长,结算方式多样。调查中发现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劳务的施工方种类是五花八门,有正规建筑安装公司、有农村草台班子(由于征用了农村土地)、有个体户、也有等特殊单位,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的票据管理也欠缺有效手段。造成开发企业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无法按规定取得,而是以收据支付工程款(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专用收据等)的特殊现象。这既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及时结转,同时又给房地产企业膨胀开发成本,规避税收提供了机会。   五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财务无法分清会计主体与公司权益人之间的经济行为。造成公司权益人发生的个人费用和权益人个人开发的建筑物的成本,全部挤入公司费用成本中。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公司权益人(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如出国旅游的费用、享受高档消费品的费用等等全部被挤入公司的期间费用;在调查中还发现公司建大楼,权益人建小楼的情况,其挤占公司的成本比例是触目惊心的。   (二)运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行为   房地产企业运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即对同一经济活动可选用不同会计方法的原理,和利用税收法规的缺失,人为调整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房地产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一方面利用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的缺陷,即税收政策只注重收入与时间关系的配比,而轻收入与因果(对象)关系的配比;另一方面,利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如利用“配比原则”对当期成本费用确认存在的空间,即一是房地产企业利用存在存货成本流转假设等会计环境的影响,在对“存量房”销售成本的确认上存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的选择,而选择不同的方法,均可以配比当期的销售收入,但不同的方法会导致当期销售成本的明显差异。房产地企业正是利用了税收法规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人为调节企业成本,或以小配大,即小收入配比大成本费用;或张冠李戴,即销售的是甲套(或幢),而成本结转的却是乙套(或幢);二是利用会计制度中“配比原则”对收入与费用配比关系上只明确了“质”,而忽略了“量”的缺陷,即利用了企业期间费用与其收入在数量上无法正确配比的实际,来增加企业当期费用。如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会务费和差旅费等期间费用。   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利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的目的,对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均不按开发房屋的细数(如幢或套)设置明细会计科目,只设置总账科目。在发生销售时,只按时间关系配比结转销售成本,而不按因果(或对象)关系结转所销售的房屋成本。在调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成本房”现象。所谓“零成本房”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某个开发项目中,已结转了其所有的成本,但仍然有部分“存量房”待售,也就是说这些“存量房”一旦发生销售,已无成本与其配比,即收入等于利润。但这些“零成本房”是绝不会再对外销售的,它们大都成了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大楼或是公司权益人的私人住宅。调查显示,一般房地产企业的“零成本房”占整个开发项目的3%--7%。   (三)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失沉淀或转嫁税收行为   一是,我国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流转税,仅对其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创造了机会。部分房地产企业,正是利用这一规定,将其销售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大量沉淀到买方。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公司会事先成立了一个全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拥有待售房产(一般是整幢房屋)。当有买家时,就将该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买方。在该活动过程中,法律上子公司仅仅变更了股东,公司名称未变更,纳税主体的地位没有改变,该房产的产权也仍然属于子公司。经济上房地产公司没出售房屋,其出售的仅仅是子公司股权。虽然房地产企业失去了对子公司的控股权,但这正是成立子公司的目的所在。这样一来,房地产公司就成功地规避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并将营业税税金全部沉淀到买方。理论上讲,如果买方永久持有该房产或是继续转让子公司股权,那么,这部分房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将永远沉淀下去。   二是,我国现行税法中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各省市的税收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减免幅度是非常大的,如符合转业干部政策的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巨大优惠。   调查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将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金转嫁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房地产企业会事先在不同的地区,通过各种手段成立若干家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表面上毫无关联的房地产(中介)销售公司。然后,再与这些事先成立的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以较低的价格将房产转移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按市场价对外转让。本应由房产公司承担的税收就被转移到这些“销售公司”,而“销售公司”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如此一来,的税金就成了房产大鳄们的饕餮大餐。   (四)利用临界转换法规避税收行为   所谓临界转换避税法是指由于税法规定的差异性,使得纳税人在面临同一个纳税对象或同一个涉税事项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数理计算与分析,找到税赋差异的临界点,从而适时转换身份或业务性质以达到最低税负。   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对房地产企业也存在着税收负担的差异,这就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选择临界点的巨大机会。如对外资和内资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和税率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税法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免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重新注册登记、成立虚假合资(或外资)房地产公司,适时转换身份,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的目的。   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合作建房的两种方式的差异,进行临界点的选择,适时转换业务性质,以达到规避营业税的目的。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两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由于两种方式中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拥有资金,它们可以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交易。第一种情况是: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房屋面积,即“以物易物”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第二种情况是:甲乙企业合伙成立合营企业,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乙企业以资金入股,即“合营企业”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必缴纳营业税   一、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经营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暂不确认收入,特别是利润率低于15%的项目)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延迟纳税,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四、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五、开发成本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六、从售楼款中抵减代理手续费。   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七、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八、用房屋换土地。   房屋和土地之间的税费相差达到7%,将房屋换成土地可以减少应缴纳的税额。   九、降价。   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入。   根据规定,开发权整体进行转让时,按照约定要收转让费,部分开发商却不按照规定做收入,而是挂在往来账面,以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 杭州哪里买沙发,餐桌之类的家具比较好的??(既实惠东西又多)

    第六空间家居广场(城站、平海路) 雅迪名家(中和中路) 华东家具市场(秋涛路有三个馆) 杭州华东家具市场比较实惠,品种也多。 “杭州华东家具”已拥有六大连锁市场,分别是 1号馆:杭州华东家具市场(杭州秋涛路473号)、2号馆:杭州华东家具精品市场(杭州秋涛路473号)、3号馆:杭州华东国际家具广场(近江路1号)、4、5号馆:杭州华东家具城西广场(文一路292号)、6号馆:杭州华东家具萧山世贸广场(萧山区市心中路789号) ,总营业面积达15万平米,汇聚了近千余家国内外知名品牌家具,主要有沙发、床垫、餐桌椅家具,板式、实木套房家具,玻璃、藤器休闲系列家具,以及进口、古典、红木家具、办公家具等。六大连锁市场满足了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构筑了高、中、低配套的家具消费空间。尤其是杭州华东国际家具广场是浙江省最高档次的家具广场,填补了省内高档家具的空白,引进了最新款式的国际名牌家具,拥有一流的国内外家具品牌,为您展示最新潮流和最高水准的时尚家具。 “杭州华东家具”以弘扬家具文化、树立品牌形象、引导时尚、引导消费为主题,以“文明经营,诚信服务”为宗旨,积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市场服务设施齐全,装饰豪华。配有客、货电梯、自动扶梯、观光电梯、中央空调及停车、 休闲广场。 1号馆杭州华东家具市场 杭州秋涛路473号; (0571-86504501); 公交: 14、39、44、20、71、56、55、21、305、315路 2号馆杭州华东家具精品市场 杭州秋涛路473号; (0571-86504502); 公交: 14、39、44、20、71、56、55、21、305、315路 3号馆杭州华东(国际)家具广场 杭州秋涛支路近江路1号; (0571-86511726); 公交: 14、39、44、20、71、56、55、21、305、315路 城西馆杭州华东家具城西广场 杭州文一路292号; (0571-56811588); 公交: 10、11、25、43、66、 70、211、303、804、815、156路 6号馆 华东家具 萧山世贸广场 萧山区市心中路789号; (0571-82663289); 公交: 515、22、5、16、8路
  • 我国房地产的现状是什么

    一、中国房地产业现状:财富的巨人与纳税的侏儒 2005年9月10日,中国税务总局第五次公布了“中国纳税500强排行榜”,在本次排行榜中,300名内竟然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名字出现。而与此相对应的是,2005年的“胡润中国富豪榜”中赫然于榜中的房地产企业依旧占据了半壁江山,其数量甚至超过2004年。在该富豪榜中共有48位企业家主营或涉及房地产业,且在“百富榜中”排名较靠前。在前10名富豪中,主营业务中涉及房地产业的富豪就多达5位,身价达140亿元。 在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房地产企业居首位。一般行业难觅的20%的项目利润已成开发商底线,部分企业取得土地早、土地储备充裕的房地产公司,在一期高于一期的房价攀升中攫取30%至40%的利润也不鲜见。到目前为止,房地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支柱性产业。从1991年到2004年房地产行业仅房屋销售额增长了43.62倍,平均年增长33%;房屋销售价格平稳爬升,2004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已达到:2714元/米,北京为:5053元/米、上海为:5855元/米,从1991年到2004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增长了3.45倍,平均年增长10%。(详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房地产行业经营业绩令人惊喜,但80%的房产企业在税务机关账面上赫然显示“亏损”二字,剩下的二成企业也多以“微利”的面孔出现。以2004年的北京房地产企业为例,根据税务总局统计出来的数据显示全行业亏损。 表1:1991年----2004年全国房地产行业销售情况表[1] 年 份 房屋销售额(万元) 房屋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单位销售额(元/平方米) 销售额增长率 1991 2,378,597 3,025.46 786.19 1992 4,265,938 4,288.86 994.66 79.35% 1993 8,637,141 6,687.91 1,291.46 102.47% 1994 10,184,950 7,230.35 1,408.64 17.92% 1995 12,577,269 7,905.94 1,590.86 23.49% 1996 14,271,292 7,900.41 1,806.40 13.47% 1997 17,994,763 9,010.17 1,997.16 26.09% 1998 25,133,027 12,185.30 2,062.57 39.67% 1999 29,878,734 14,556.53 2,052.60 18.88% 2000 39,354,423 18,637.13 2,111.61 31.71% 2001 48,627,517 22,411.90 2,169.72 23.56% 2002 60,323,413 26,808.29 2,250.18 24.05% 2003 79,556,627 33,717.63 2,359.50 31.88% 2004 103,757,069 38,231.64 2,713.91 30.42% 近期税务总局在对浙江、安徽、山西、山东、四川、云南、上海7省市的调查中发现,在各种涉税问题中,房地产业的问题占了90%。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材料为例,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近期对该市96家房地产企业开展专项税收检查,企业补缴税费5472万元;嘉兴市地税部门组织全市311户房地产企业的2002至2003年度税收自查,各企业自查申报补税金额共计5009万元;义乌市地税局针对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对15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查补税费共7000多万元,其中单户查补税费最多的达1800余万元。杭州市审计局重点检查的37家房地产企业中,有17家存在偷逃税行为,偷逃税金额达7069.81万元。 二、房地产行业的避税行为及原因分析 近期税务总局高层人士表示:房地产业无论是涉税案件数量、案件发生率、涉税违法纳税人所占比例、还是查补税款额上都有明显的上升势头。通过长期调查发现房地产业的纳税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主体税种上。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规避税收的几种主要方法。 (一)利用成本膨胀法规避税收行为 成本膨胀避税法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化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方法,以各种非违法的手段加大或调整自身的税前成本额,减少应纳税额,最终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避税方法。 房地产企业运用膨胀成本避税法主要目的是规避企业所得税和地土增值税。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种避税方法在房地产企业运用相当普遍,有数据显示,一般成本膨胀率都在10%--15%之间,更有甚者达到20%--30%。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这种方法规避税收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其开发项目的经营周期较长,开发前期资金投入大,资金回报期相对滞后,并且其成本构成项目十分繁杂、金额大。在会计成本核算中,很难在时间和因果上准确配比相应的费用和成本;同时由于上述原因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大难度。这为房地产企业从客观上造成了避税的空间和条件。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多种经营,既有建筑业,又有加工业,既有房屋销售,又有物业管理服务。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关联方一般为建筑安装(队)公司、建筑材料加工企业、绿化公司、房屋销售(中介)、装修公司等,而这些关联公司中,还有不少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更有甚者的是房地产企业与其关联的建筑安装等公司的财务是合署办公。这为房地产公司在成本核算上通过虚开、多开的手段来膨胀工程成本提供了可操作性。 三是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多,要办的手续烦琐,收费几乎无处不在。有关资料表明,某些地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拥有行政、经济管理等职权的部门多达几十个,大到部门、行业协会,小到街道居委会、环卫站等,形成文件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就有近百项;过多的规费支出,票据五花八门,使税务机关较难甄别和认定其支出的合理、合法性及其标准,最终使房地产企业在年终利润的提供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具有了不确定性。 四是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周期长,结算方式多样。调查中发现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劳务的施工方种类是五花八门,有正规建筑安装公司、有农村草台班子(由于征用了农村土地)、有个体户、也有等特殊单位,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的票据管理也欠缺有效手段。造成开发企业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无法按规定取得,而是以收据支付工程款(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专用收据等)的特殊现象。这既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及时结转,同时又给房地产企业膨胀开发成本,规避税收提供了机会。 五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财务无法分清会计主体与公司权益人之间的经济行为。造成公司权益人发生的个人费用和权益人个人开发的建筑物的成本,全部挤入公司费用成本中。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公司权益人(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如出国旅游的费用、享受高档消费品的费用等等全部被挤入公司的期间费用;在调查中还发现公司建大楼,权益人建小楼的情况,其挤占公司的成本比例是触目惊心的。 (二)运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行为 房地产企业运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即对同一经济活动可选用不同会计方法的原理,和利用税收法规的缺失,人为调整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房地产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一方面利用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的缺陷,即税收政策只注重收入与时间关系的配比,而轻收入与因果(对象)关系的配比;另一方面,利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如利用“配比原则”对当期成本费用确认存在的空间,即一是房地产企业利用存在存货成本流转假设等会计环境的影响,在对“存量房”销售成本的确认上存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的选择,而选择不同的方法,均可以配比当期的销售收入,但不同的方法会导致当期销售成本的明显差异。房产地企业正是利用了税收法规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人为调节企业成本,或以小配大,即小收入配比大成本费用;或张冠李戴,即销售的是甲套(或幢),而成本结转的却是乙套(或幢);二是利用会计制度中“配比原则”对收入与费用配比关系上只明确了“质”,而忽略了“量”的缺陷,即利用了企业期间费用与其收入在数量上无法正确配比的实际,来增加企业当期费用。如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会务费和差旅费等期间费用。 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利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的目的,对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均不按开发房屋的细数(如幢或套)设置明细会计科目,只设置总账科目。在发生销售时,只按时间关系配比结转销售成本,而不按因果(或对象)关系结转所销售的房屋成本。在调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成本房”现象。所谓“零成本房”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某个开发项目中,已结转了其所有的成本,但仍然有部分“存量房”待售,也就是说这些“存量房”一旦发生销售,已无成本与其配比,即收入等于利润。但这些“零成本房”是绝不会再对外销售的,它们大都成了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大楼或是公司权益人的私人住宅。调查显示,一般房地产企业的“零成本房”占整个开发项目的3%--7%。 (三)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失沉淀或转嫁税收行为 一是,我国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流转税,仅对其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创造了机会。部分房地产企业,正是利用这一规定,将其销售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大量沉淀到买方。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公司会事先成立了一个全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拥有待售房产(一般是整幢房屋)。当有买家时,就将该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买方。在该活动过程中,法律上子公司仅仅变更了股东,公司名称未变更,纳税主体的地位没有改变,该房产的产权也仍然属于子公司。经济上房地产公司没出售房屋,其出售的仅仅是子公司股权。虽然房地产企业失去了对子公司的控股权,但这正是成立子公司的目的所在。这样一来,房地产公司就成功地规避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并将营业税税金全部沉淀到买方。理论上讲,如果买方永久持有该房产或是继续转让子公司股权,那么,这部分房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将永远沉淀下去。 二是,我国现行税法中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各省市的税收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减免幅度是非常大的,如符合转业干部政策的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巨大优惠。 调查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将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金转嫁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房地产企业会事先在不同的地区,通过各种手段成立若干家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表面上毫无关联的房地产(中介)销售公司。然后,再与这些事先成立的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以较低的价格将房产转移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按市场价对外转让。本应由房产公司承担的税收就被转移到这些“销售公司”,而“销售公司”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如此一来,的税金就成了房产大鳄们的饕餮大餐。 (四)利用临界转换法规避税收行为 所谓临界转换避税法是指由于税法规定的差异性,使得纳税人在面临同一个纳税对象或同一个涉税事项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数理计算与分析,找到税赋差异的临界点,从而适时转换身份或业务性质以达到最低税负。 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对房地产企业也存在着税收负担的差异,这就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选择临界点的巨大机会。如对外资和内资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和税率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税法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免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重新注册登记、成立虚假合资(或外资)房地产公司,适时转换身份,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的目的。 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合作建房的两种方式的差异,进行临界点的选择,适时转换业务性质,以达到规避营业税的目的。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两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由于两种方式中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拥有资金,它们可以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交易。第一种情况是: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房屋面积,即“以物易物”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第二种情况是:甲乙企业合伙成立合营企业,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乙企业以资金入股,即“合营企业”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必缴纳营业税 一、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经营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暂不确认收入,特别是利润率低于15%的项目)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延迟纳税,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四、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五、开发成本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六、从售楼款中抵减代理手续费。 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七、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八、用房屋换土地。 房屋和土地之间的税费相差达到7%,将房屋换成土地可以减少应缴纳的税额。 九、降价。 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入。 根据规定,开发权整体进行转让时,按照约定要收转让费,部分开发商却不按照规定做收入,而是挂在往来账面,以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 我国房地产行业避税现状

    一、中国房地产业现状:财富的巨人与纳税的侏儒 2005年9月10日,中国税务总局第五次公布了“中国纳税500强排行榜”,在本次排行榜中,300名内竟然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名字出现。而与此相对应的是,2005年的“胡润中国富豪榜”中赫然于榜中的房地产企业依旧占据了半壁江山,其数量甚至超过2004年。在该富豪榜中共有48位企业家主营或涉及房地产业,且在“百富榜中”排名较靠前。在前10名富豪中,主营业务中涉及房地产业的富豪就多达5位,身价达140亿元。 在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房地产企业居首位。一般行业难觅的20%的项目利润已成开发商底线,部分企业取得土地早、土地储备充裕的房地产公司,在一期高于一期的房价攀升中攫取30%至40%的利润也不鲜见。到目前为止,房地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支柱性产业。从1991年到2004年房地产行业仅房屋销售额增长了43.62倍,平均年增长33%;房屋销售价格平稳爬升,2004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已达到:2714元/米,北京为:5053元/米、上海为:5855元/米,从1991年到2004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增长了3.45倍,平均年增长10%。(详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房地产行业经营业绩令人惊喜,但80%的房产企业在税务机关账面上赫然显示“亏损”二字,剩下的二成企业也多以“微利”的面孔出现。以2004年的北京房地产企业为例,根据税务总局统计出来的数据显示全行业亏损。 表1:1991年----2004年全国房地产行业销售情况表[1] 年 份 房屋销售额(万元) 房屋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单位销售额(元/平方米) 销售额增长率 1991 2,378,597 3,025.46 786.19 1992 4,265,938 4,288.86 994.66 79.35% 1993 8,637,141 6,687.91 1,291.46 102.47% 1994 10,184,950 7,230.35 1,408.64 17.92% 1995 12,577,269 7,905.94 1,590.86 23.49% 1996 14,271,292 7,900.41 1,806.40 13.47% 1997 17,994,763 9,010.17 1,997.16 26.09% 1998 25,133,027 12,185.30 2,062.57 39.67% 1999 29,878,734 14,556.53 2,052.60 18.88% 2000 39,354,423 18,637.13 2,111.61 31.71% 2001 48,627,517 22,411.90 2,169.72 23.56% 2002 60,323,413 26,808.29 2,250.18 24.05% 2003 79,556,627 33,717.63 2,359.50 31.88% 2004 103,757,069 38,231.64 2,713.91 30.42% 近期税务总局在对浙江、安徽、山西、山东、四川、云南、上海7省市的调查中发现,在各种涉税问题中,房地产业的问题占了90%。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材料为例,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近期对该市96家房地产企业开展专项税收检查,企业补缴税费5472万元;嘉兴市地税部门组织全市311户房地产企业的2002至2003年度税收自查,各企业自查申报补税金额共计5009万元;义乌市地税局针对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对15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查补税费共7000多万元,其中单户查补税费最多的达1800余万元。杭州市审计局重点检查的37家房地产企业中,有17家存在偷逃税行为,偷逃税金额达7069.81万元。 二、房地产行业的避税行为及原因分析 近期税务总局高层人士表示:房地产业无论是涉税案件数量、案件发生率、涉税违法纳税人所占比例、还是查补税款额上都有明显的上升势头。通过长期调查发现房地产业的纳税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主体税种上。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规避税收的几种主要方法。 (一)利用成本膨胀法规避税收行为 成本膨胀避税法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化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方法,以各种非违法的手段加大或调整自身的税前成本额,减少应纳税额,最终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避税方法。 房地产企业运用膨胀成本避税法主要目的是规避企业所得税和地土增值税。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种避税方法在房地产企业运用相当普遍,有数据显示,一般成本膨胀率都在10%--15%之间,更有甚者达到20%--30%。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这种方法规避税收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其开发项目的经营周期较长,开发前期资金投入大,资金回报期相对滞后,并且其成本构成项目十分繁杂、金额大。在会计成本核算中,很难在时间和因果上准确配比相应的费用和成本;同时由于上述原因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大难度。这为房地产企业从客观上造成了避税的空间和条件。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多种经营,既有建筑业,又有加工业,既有房屋销售,又有物业管理服务。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关联方一般为建筑安装(队)公司、建筑材料加工企业、绿化公司、房屋销售(中介)、装修公司等,而这些关联公司中,还有不少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更有甚者的是房地产企业与其关联的建筑安装等公司的财务是合署办公。这为房地产公司在成本核算上通过虚开、多开的手段来膨胀工程成本提供了可操作性。 三是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多,要办的手续烦琐,收费几乎无处不在。有关资料表明,某些地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拥有行政、经济管理等职权的部门多达几十个,大到部门、行业协会,小到街道居委会、环卫站等,形成文件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就有近百项;过多的规费支出,票据五花八门,使税务机关较难甄别和认定其支出的合理、合法性及其标准,最终使房地产企业在年终利润的提供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具有了不确定性。 四是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周期长,结算方式多样。调查中发现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劳务的施工方种类是五花八门,有正规建筑安装公司、有农村草台班子(由于征用了农村土地)、有个体户、也有等特殊单位,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的票据管理也欠缺有效手段。造成开发企业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无法按规定取得,而是以收据支付工程款(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专用收据等)的特殊现象。这既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及时结转,同时又给房地产企业膨胀开发成本,规避税收提供了机会。 五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财务无法分清会计主体与公司权益人之间的经济行为。造成公司权益人发生的个人费用和权益人个人开发的建筑物的成本,全部挤入公司费用成本中。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公司权益人(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如出国旅游的费用、享受高档消费品的费用等等全部被挤入公司的期间费用;在调查中还发现公司建大楼,权益人建小楼的情况,其挤占公司的成本比例是触目惊心的。 (二)运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行为 房地产企业运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即对同一经济活动可选用不同会计方法的原理,和利用税收法规的缺失,人为调整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房地产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一方面利用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的缺陷,即税收政策只注重收入与时间关系的配比,而轻收入与因果(对象)关系的配比;另一方面,利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如利用“配比原则”对当期成本费用确认存在的空间,即一是房地产企业利用存在存货成本流转假设等会计环境的影响,在对“存量房”销售成本的确认上存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的选择,而选择不同的方法,均可以配比当期的销售收入,但不同的方法会导致当期销售成本的明显差异。房产地企业正是利用了税收法规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人为调节企业成本,或以小配大,即小收入配比大成本费用;或张冠李戴,即销售的是甲套(或幢),而成本结转的却是乙套(或幢);二是利用会计制度中“配比原则”对收入与费用配比关系上只明确了“质”,而忽略了“量”的缺陷,即利用了企业期间费用与其收入在数量上无法正确配比的实际,来增加企业当期费用。如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会务费和差旅费等期间费用。 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利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的目的,对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均不按开发房屋的细数(如幢或套)设置明细会计科目,只设置总账科目。在发生销售时,只按时间关系配比结转销售成本,而不按因果(或对象)关系结转所销售的房屋成本。在调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成本房”现象。所谓“零成本房”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某个开发项目中,已结转了其所有的成本,但仍然有部分“存量房”待售,也就是说这些“存量房”一旦发生销售,已无成本与其配比,即收入等于利润。但这些“零成本房”是绝不会再对外销售的,它们大都成了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大楼或是公司权益人的私人住宅。调查显示,一般房地产企业的“零成本房”占整个开发项目的3%--7%。 (三)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失沉淀或转嫁税收行为 一是,我国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流转税,仅对其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创造了机会。部分房地产企业,正是利用这一规定,将其销售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大量沉淀到买方。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公司会事先成立了一个全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拥有待售房产(一般是整幢房屋)。当有买家时,就将该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买方。在该活动过程中,法律上子公司仅仅变更了股东,公司名称未变更,纳税主体的地位没有改变,该房产的产权也仍然属于子公司。经济上房地产公司没出售房屋,其出售的仅仅是子公司股权。虽然房地产企业失去了对子公司的控股权,但这正是成立子公司的目的所在。这样一来,房地产公司就成功地规避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并将营业税税金全部沉淀到买方。理论上讲,如果买方永久持有该房产或是继续转让子公司股权,那么,这部分房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将永远沉淀下去。 二是,我国现行税法中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各省市的税收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减免幅度是非常大的,如符合转业干部政策的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巨大优惠。 调查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将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金转嫁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房地产企业会事先在不同的地区,通过各种手段成立若干家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表面上毫无关联的房地产(中介)销售公司。然后,再与这些事先成立的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以较低的价格将房产转移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按市场价对外转让。本应由房产公司承担的税收就被转移到这些“销售公司”,而“销售公司”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如此一来,的税金就成了房产大鳄们的饕餮大餐。 (四)利用临界转换法规避税收行为 所谓临界转换避税法是指由于税法规定的差异性,使得纳税人在面临同一个纳税对象或同一个涉税事项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数理计算与分析,找到税赋差异的临界点,从而适时转换身份或业务性质以达到最低税负。 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对房地产企业也存在着税收负担的差异,这就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选择临界点的巨大机会。如对外资和内资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和税率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税法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免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重新注册登记、成立虚假合资(或外资)房地产公司,适时转换身份,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的目的。 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合作建房的两种方式的差异,进行临界点的选择,适时转换业务性质,以达到规避营业税的目的。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两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由于两种方式中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拥有资金,它们可以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交易。第一种情况是: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房屋面积,即“以物易物”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第二种情况是:甲乙企业合伙成立合营企业,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乙企业以资金入股,即“合营企业”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必缴纳营业税 一、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经营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暂不确认收入,特别是利润率低于15%的项目)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延迟纳税,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四、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五、开发成本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六、从售楼款中抵减代理手续费。 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七、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八、用房屋换土地。 房屋和土地之间的税费相差达到7%,将房屋换成土地可以减少应缴纳的税额。 九、降价。 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入。 根据规定,开发权整体进行转让时,按照约定要收转让费,部分开发商却不按照规定做收入,而是挂在往来账面,以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 寻南京3日游玩攻略

    以南京中央门汽车站为中心(火车站也是靠着的)出发,这里交通位置非常好,距离火车站1公里。到任何景点几乎都有公交车。火车站下来可以做1路车(中央门站下)直达,或者坐出租8元起步费。在这里找个宾馆吧。 第一天 1.燕子矶: 长江三大名矶之一,在南京北郊观音门外。是岩山东北的一支。海拨36米。山石直立江上,三面临空,形似燕子展翅欲飞,因称燕子矶。清初康熙、乾隆二帝下江南时,均在此泊舟。矶顶有碑亭,亭中石碑下面有清乾隆帝书“燕子矶”,背面是他的题诗。夜晚登临,水月皓白,澄江如练,为“金陵四十八景”之一。 燕子矶附近有弘济寺、观音阁,寺废阁存。岩山原有12洞,大都是悬崖绝壁,为江水冲击而成。现在只有头台洞、二台洞、三台洞比较有名。其中以三台洞最为深广曲折。洞中有观音泉、小有天等名胜;洞右有石梯,可达一线天;再上有石阶百级,飞阁凌空,别开境界。 中央门北站乘8路到底直达燕子矶公园。 2.鸡鸣寺: 位于城北鸡鸣山东麓,是南京著名古寺之一。本是三国吴后苑,晋为廷尉署。梁大通元年(527年)在此建同泰寺,侯景叛兵围台城时,寺毁于兵火。杨吴建台城千佛院,南唐建净居寺,又改圆寂寺,宋为法宝寺。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在同泰寺旧址建鸡鸣寺。相传此地是古战场,元时是刑场。明初迎请西番僧立坛施食,超度幽灵,故名施食台。清同治年间(1862-1874)重修,规模亦缩小。光绪时建豁蒙楼,民国初建景阳楼。楼下山麓,有胭脂井,相传为陈后主与张丽华、孔贵嫔避隋兵之所,传说以帛拭井栏石,石脉有胭脂痕,故称胭脂井,又称辱井。其处北临玄武湖,湖光山色,风景佳丽,是南京著名风景区之一。 燕子矶乘坐8路到玄武门站,换乘3路到鸡鸣寺站下。 3.古城墙:从鸡鸣寺后门下来,解放门上去,可以俯瞰玄武湖,如果各位有脚力的话,可以朝东走到白马公园。冬天太阳下山早,千万要早点上去,否则下面黑乎乎一片。 4.夫子庙: 即孔庙,始建于宋,位于秦淮河北岸的贡院街旁。夫子庙以庙前的秦淮河为泮池,南岸的石砖墙为照壁,全长110米,是全国照壁之最。每年农历正月初一至十八,这里举行夫子庙灯会,热闹非常。 1985年,南京市修复了夫子庙古建筑群,还改建了夫子庙一带的市容,许多商店、餐馆、小吃店门面都改建成明清风格,并将临河的贡院街一带建成古色古香的旅游文化商业街;夫子庙既恢复了旧观,又展现了新容。 夫子庙建筑群由孔庙、学宫、江南贡院荟萃而成,是秦淮风光的精华。明远楼是贡院内楼宇之一,位于贡院中间,原是用来监视应试士子的行为和院落内执役员工有无传递关节的设施。“明远”是“慎终追远,明德归原”的意思。楼下南面曾悬楹联,系清康熙年间名士李渔所撰并题:“矩令若霜严,看多士俯伏低徊,群器尽息;襟期同月朗,喜此地江山人物,一览无余。”从联中也可看出明远楼设置的目的和作用。大门上悬有横额“明远楼”三个金字,外墙嵌《金陵贡院遗迹碑》,记述了贡院的兴衰历史。如今这里是南京最著名的步行商业街区,也是最具老南京风味的地方。 鸡鸣寺乘304路直达。个人感觉一般,没去过的人里面逛逛吧,小吃满多的。1路车边上有个回味鸭血粉丝汤店味道不错。 第一天就到此结束,回程乘坐1路车(起点站夫子庙)到中央门下车回宾馆。 第二天 1.中山陵: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墓。中山陵坐北朝南,其中祭堂为仿宫殿式的建筑,建有三道拱门,门楣上刻有“民族,民权,民生”横额。祭堂内放置孙中山先生大理石坐像,壁上刻有孙中山先生手书《建国大纲》全文。中山陵的主要建筑有:牌坊、墓道、陵门、碑亭、祭堂和墓室等。从空中往下看,中山陵像一座平卧在绿绒毯上的“自由钟”。山下中山先生铜像是钟的尖顶,半月形广场是钟顶圆弧,而陵墓顶端墓室的穹隆顶,就像一颗溜圆的钟摆锤。音乐台在中山广场南面。舞台面积近250平方米,台后建有弧形大照壁,具有汇聚声音的功能。台前有弯月状莲花池。池前依坡而建扇形观众席,可容纳观众3000余人。 有时间的话还可以去明孝陵和灵谷寺 中央门站乘坐游1直达中山陵。 2.紫金山:在钟山西峰上。出太平门向右转弯,循盘山公路可直达。该台建成于1934年,是解放前我国唯一的天文台。当时,天文台主要配备有口径20厘米的折反射望远镜和口径60厘米的反光望远镜以及一些小型的仪器。1937年日军侵逼南京,天文工作者携带望远镜主要部件迁往内地,留下的仪器设备遭到严重破坏。建国后,逐步恢复。它藏有我国古代一部分珍贵的天文仪器,还拥有我国自制的60厘米折反射望远镜、太阳望远镜等许多现代化的测量天体的仪器和设备,成为我国一个综合性的天文研究机构。该台开展了对太阳、恒星、行星、人造卫星、射电天文、历算、时间、天文仪器等方面的观测和研究工作,编算出我国的《天文年历》,相继发现一批小行星、彗星、耀星和变星等新天体,为开展行星空星物理、太阳系演化、恒星物理和演化等研究课题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在人造卫星运动理论、天文仪器制造和天体物理研究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果。 新建的紫金山索道,全长2350米,高差330米,是我国目前最长的吊椅式索道。从太平门地堡城经紫金山天文台到头陀岭。天堡城与地堡城是太平天国时期修筑的两个重要的军事要塞。天堡城在西峰山上,今紫金山天文台内,筑于绝壁之寂,可以俯瞰全城。地堡城在西峰山下、太平门外,炮台坚固。上下呼应,易守难攻。头陀岭是钟山第二峰,海拔425米,观光索道终点站在此。此处巨岩壁立,山峰险峻,无限风光尽在其中。 可以在中山陵乘游3到紫金山索道站下。 3.总统府:位于长江路292号,这里原是天王府,晚清又将这里重建为两江总督衙门。天王府西花园的西侧有幢西式平房,原系清末两江总督端方的私人花厅,共7间。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这里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孙中山就将此作为总统办公室和会议室。西花园东北侧的一座中式楼房,后称“中山堂”,是孙中山先生的卧室、餐室和浴室,楼下是警卫人员的住房。国民党统治时期,天朝宫殿一度成为蒋介石的办公处,末期改为总统府。在后面建造了一座子超楼,蒋介石在二楼119房间办公,副总统李宗仁在对面118房间办公,三楼会议厅是当时举行国务会议的所在。 爱好历史的人可以去去,毕竟是很多重量级人物带过的地方,感受一下历史氛围吧。 在紫金山索道乘坐游3,20路或者315路到白马公园换乘44路。 4.湖南路狮子林小吃街:里面店很多,尹氏鸡汁汤包店和南京大牌档两家店都不错。前者的汤包可是大大有名的,后者装修很有特色,东西倒是一般,100分里面可以打70分。一晚上花费90元吃的撑死。 在湖南路上乘坐22路到中央门下车,回宾馆休息。 第三天 1.南京阅江楼风景区 阅江楼景区位于南京城西北,濒临长江。景区内有阅江楼、玩咸亭、古炮台、孙中山阅江处、五军地道、古城墙、地藏寺、五色土、静海寺等30余处历史遗迹,是一个融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于一体的全国知名旅游胜地,为AAAA级旅游风景区。狮子山原名卢龙山,高78米,周长2公里,有“狮岭雄观”之美誉,为金陵48景之一。明太祖朱元璋在卢龙山以8万大败陈友谅40万人马,为明王朝建都南京奠定了基础。登上阅江楼,放眼远眺,浩瀚的大江风光一览无余,令人心旷神怡。背江而望,金陵全景尽收眼底。 直接叫出租车过去,10元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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